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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丨陈坚:泰山上的《金刚经》摩崖石刻如何体现佛教中国化?******

  中新社济南1月11日电 题:泰山上的《金刚经》摩崖石刻如何体现佛教中国化?

  ——专访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宗教学系主任、佛教研究中心主任陈坚

  作者 吕妍

  作为中国五岳之首和古代帝王封禅胜地,泰山被列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泰山上的《金刚经》摩崖石刻是中国迄今所存面积最大的摩崖石刻佛经,刻在泰山中溪支流约1200平方米的缓坡溪床石坪上,构思奇巧,气势宏大。《金刚经》石刻缘何而来?佛教在中国化的进程中如何与中国艺术形式融合?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宗教学系主任、佛教研究中心主任陈坚近日就此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佛教自传入后便与中国本土文化融合,创造了灿烂辉煌的中国佛教文化。中国的哲学、文学、书法、绘画等,不同程度地受到佛教影响,其中,摩崖石刻具体受到了哪些影响?

  陈坚:佛教产生于古代印度,但传入中国后,经过长期演化,与中国本土的儒家和道家文化相融合形成了中国化的佛教,而这中国化的佛教反过来又促进了中国本土文化的发展,从而真正实现了“文明互鉴”意义。

泰安洪顶山摩崖石刻。受访者供图

  所谓“摩崖石刻”,广义而言就是人类在自然界的崖壁岩体上刻画和雕凿意在反映人类自身思想和实践的各种符号和图像。它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岩画”,后来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摩崖石刻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日渐丰富。这在中国尤其表现为佛教传入后佛教题材的大量涌现,如甘肃敦煌石窟、大同云冈石窟、洛阳龙门石窟等,都是大型的佛教摩崖石刻群。至于规模较少或单体的佛教摩崖石刻,大江南北更是不计其数。

  如果依主题分,那么中国摩崖石刻中数量最多的就是佛教摩崖石刻,它们既是记录佛教中国化漫长千年历程的“有生命的石头”,同时又是举世公认的中国文化艺术瑰宝。

  中新社记者:佛教的《金刚经》为何会被刻在泰山的石壁上?这与《金刚经》蕴含的核心思想有关吗?

  陈坚:从内容上看,中国的佛教摩崖石刻,包括石刻佛像、石刻佛经文句和石刻佛教名号。在山东众多的佛教摩崖石刻中,最著名的莫过于泰山经石峪的《金刚经》石刻,刻的是鸠摩罗什(343-413)译的《金刚般若波罗蜜经》(即通行本《金刚经》)之前16章,也就是从“如是我闻,一时佛在舍卫国祗树给孤独园”至“当知是经义不可思议,果报亦不可思议”,原文有2998字,现存1382字(含尚有痕迹者),个个字大如斗,一尺见方,有“榜书之宗”的美誉。

泰山上的金刚经石刻。受访者供图

  南北朝时期,以泰山为中心的山东多地出现了大量摩崖石刻佛经,绝大部分都与《金刚经》义理相同亦即谈论“空观”的般若类经典,如徂徕山的《摩诃般若经》石刻和《文殊般若经》石刻、峄山的《文殊般若经》石刻、尖山的《思益经》石刻和《文殊般若经》石刻等。除了这些摩崖刻经,还有意在昭示“空观”的摩崖题名,如“文殊般若”“诸行无常,是生灭法;生灭灭已,寂灭为乐”“大空王佛”等。此外,泰山周边还有许多般若类经典的碑刻,如曲阜胜果寺的《金刚经》碑、兖州泗河和汶上水牛山的《文殊般若经》碑等。尤为重要的是,在洪顶山的《法洪铭赞》石刻,内容是印度僧人释法洪来到山东弘扬“空”观。

  以上表明,南北朝时期,以讨论“空观”为内容的佛教般若学在山东地区非常流行,是中国佛教的一个缩影。因为中国化佛教,就是以般若“空观”为基础发展起来,是般若学在中国流行的直接结果,而《金刚经》则是对般若“空观”最经典最简洁的表达,雅俗共赏,僧俗共尊,是中国佛教史上最为流行的佛经,自古至今,具有极高的佛教和文化价值。

  在中国古代,那些被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往往会“勒石为记”予以赞美推崇,俾使流传存世。虽然学界对泰山刻《金刚经》还有种种不同的解释,但从以此经为代表的般若学与中国佛教的特别密切关系来看,“勒石为记”应该是最重要的原因。

  中新社记者:《金刚经》在佛教中国化的过程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陈坚:《金刚经》是汉译般若类经典的代表,是佛教“般若思想”的精华所在。所谓“般若”,乃是梵语“Prajna”的音译,意为“空性智慧”,亦即领悟“空”的智慧,它是佛教的最高智慧。作为“五岳之首”的泰山乃是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遗产,是中华民族的圣山。泰山文化集儒佛道三教于一身,它所蕴含的“圆融智慧”也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智慧之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金刚经》被刻在泰山上,应该是最完美地体现了佛教“空性智慧”和中华民族“圆融智慧”的“高峰对话”,结果即产生或印证了佛教中国化,如天台宗、禅宗等。换言之即,佛教的“空性智慧”和中华民族的“圆融智慧”共同参与了中国化佛教的建构。

泰山上的金刚经石刻。受访者供图

  《西游记》中孙悟空在取经过程中施展的七十二变就是《金刚经》中“空观”的体现: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不可执著于一个标准一种方法,只有随缘而变,才能解决问题。印度佛教是在印度文化土壤中产生的,有特定的印度之缘;同样地,印度佛教传入中国,因为中国文化的不同,必然随中国文化之缘而发展出中国化的佛教,这是《金刚经》“空观”的逻辑结论和题中应有之义,或者说,是以《金刚经》“空观”为核心的大乘佛教的内在要求。《金刚经》所说的“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以及“若人言如来有所说法,即为谤佛”也可以理解为只有不执著于印度佛教才能开出中国化的佛教,这体现出《金刚经》对佛教中国化的意义。

  基于“空观”的大乘佛教是个开放体系,佛教中国化正是在大乘佛教的开放体系中自觉实现。天台宗创始人智者大师(538—597)将这样的佛教中国化归结为“随情所立,助扬佛化”,其中的“情”就是中国文化之缘。

  中新社记者:佛经是佛教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之一,佛经的汉译又是如何体现佛教中国化的?

  陈坚:佛教的思想通过佛经来表达和传播。佛教传入中国就是从佛经的汉译开始,而佛教中国化也是从佛经的汉译开始。在汉译过程中,译者不是简单地移植印度佛经,而是充分考虑了译文如何与中国本土文化相适应。比如东晋时期道安法师(312—385)就曾提出,佛经汉译要遵循“五失本三不易”的原则(参见道安《摩诃钵罗若波罗蜜经抄序》),大意是说,把印度语翻译成汉语并让中国人能读懂是不容易的(“三不易”),因而在尽量保持佛经原意之下,有五种情况可以不必遵循原经文本而按照中国语言和文化的习惯来加以翻译(“五失本”),这其实就是佛经汉译过程中的中国化。

    江苏省南京市,大报恩寺遗址公园内的“汉文大藏经博物馆”中的金刚经雕版。视觉中国供图

  比如“五失本”之一是“胡经尚质,秦人好文,传可众心,非文不合,斯二失本也”,意思是说,印度佛经(“胡经”)重“质”不重“文”,而中国人(“秦人”)是“好文”的,所以翻译时不光是将其意思译出来,还要讲究译文的文雅和文学性,就像孔子所说的“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金刚经》就是如此“文质彬彬”的“君子文”,有着极高的文学水准。《金刚经》之所以能成为中国佛教流传最广且雅俗共尊的佛经,与其译文之优美文雅有极大的关系。

  中新社记者:佛教传入并与中国文化融合发展后,形成了具有本土特色的中国佛教,中国佛教会如何影响世界?

陕西西安,大雁塔和玄奘雕像同框。唐朝高僧玄奘在推动以佛教为代表的中外文化交流中起到重要作用。陈舒一 摄

  陈坚:所谓佛教中国化,其实就是印度佛教传入中国后与中国本土文化融合发展,最终发展出中国化的佛教。中国人根据中华文化发展了佛教思想,形成了独特的佛教理论,并使佛教从中国传播到了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地。

  佛教在古代沿着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来到中国,并基于佛教“空性智慧”和中华民族“圆融智慧”,建立起以和谐与包容为根本理念的中国化佛教。当前,随着中国扩大开放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化佛教也会随着这个缘走向更广大的世界,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和谐与包容的思想智慧。(完)

  受访者简介:

  陈坚,现任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宗教学系主任;山东大学佛教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天台宗研究生导师等。主要研究佛学、中国哲学、儒佛道三教关系、中西宗教比较。著有《无分别的分别——比较宗教学视野下的佛教》,《心悟转法华——智顗“法华”诠释学研究》《无明即法性——天台宗止观思想研究》《烦恼即菩提——天台宗“性恶”思想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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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朱鹮野外种群从1981年的7只增加到6000余只,藏羚羊野外种群从7万只增加到约30万只,在野外一度消失的野马、麋鹿重新建立起野外种群……这些野生动物种群的恢复,离不开这些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为了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实际需要相适应

  “2021年云南大象北上及返回之旅,让世界看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岳仲明介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为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供依据。

  “检查中多地反映,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存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够等问题,表明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对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科学决策。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2年8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806位社会公众提出的1205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1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社会公众主要就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放生等提出了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作了体现。

  修法完成后,推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已提上日程。岳仲明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外来物种防控、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

  近年来,诸如外来物种入侵、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等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中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也予以了积极回应。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岳仲明介绍,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谢屹表示,外来物种危害是全方位的,不仅导致本地物种灭绝、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改变、退化以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更严重危害到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才能够实现因‘放’而‘生’。”

  此次修法中,还增加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等内容。“一些社会公众放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放生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合法有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中,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的细化也成为一大看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野生动物肇事的问题根源在于野生动物活动区域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区域的空间重叠。”谢屹表示,得益于我国多年持续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长,但作为关键栖息地的自然保护地因为面积既定和生态承载力有限,导致了此类问题呈现加剧态势。

  此次修法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予以细化,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

  “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秦天宝表示,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诸如野猪等野生动物也被纳入其中。”

  凝聚各方合力

  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制度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方面作用愈发凸显,此次修法新增的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对满足实践发展需要和破解制度发展瓶颈是关键一步。

  “此前,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实际上已经‘隐含’在了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之内。”秦天宝表示,此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则明确为检察机关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这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唐家河保护区)是大熊猫的重要栖息地,属2019年1月挂牌成立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岷山片区。2015年以来,四川省青川县某肉羊养殖场以及村民韩某某等长期在唐家河保护区内违法放牧,破坏了大熊猫及其伞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尽管唐家河保护区管理处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多次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2020年5月,青川县检察院主动走访县内自然保护区时发现该案件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同时,检察机关兼顾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养殖户合法权益,推动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养殖户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问题,引导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利用现有资源发展乡村振兴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有偿参与国家公园管理。

  “本案是中国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第一案,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自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万余件,既涉及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也涉及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等。

  “如今公益诉讼条款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胡卫列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调研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制定相关办案指引,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

  版式设计:蔡华伟

  本报记者 张 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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